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心得,论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实践中的优点与不足论文
劳动争议法律调整的意义和作用
1、并先于《劳动合同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这一文件,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法律依据不同于劳动争议,但所处理的对象与事项却与《劳动合同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重合,这极有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甚至会出现当事人就同一项争议同时或者先后分别向人事仲裁和劳动仲裁提起。
2、其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针对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争议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责任等提出了详细的解释。对劳资双方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指导作用,加强了对劳动法律制度的维护和保障,促进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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